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对象 一、概述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是指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后设立的一项政府性基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设施维护;支持移民科技培训和移民管理工作等方面。 二、征收对象 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三、征收标准 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四、征收期限 库区基金由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实行按月申报、按月征收,应缴库区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按规定填写《江西省库区基金申报表》,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库区基金。 五、征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 (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综〔2008〕74号) (四)《关于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173号) (责任编辑:江西会计网 www.jxacc.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