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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时间:2017-04-27 09:50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一、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残疾人就业保

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一、概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和组织,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它开支。

    二、征收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

    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三、征收标准

    单位缴纳保障金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按规定比例达不到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费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缴费期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7月至9月地税机关依据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及金额代征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征收依据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76号)

    (三)《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赣残联字〔2005〕13号)

(责任编辑:江西会计网 www.jxac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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