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
时间:2016-12-22 15: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并与省级网络管理平台对接。管理单位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公布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建立开放和服务情况记录,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向国家或省级网络管理平台报送科研仪器开放信息。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新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全省网络管理平台提交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要求适时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仪器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促进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落实科研仪器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称、培训、薪酬和考评等政策。对科研仪器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保障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维修水平和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科研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用户使用科研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仪器情况。 第五章 评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绩效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式,申请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绩效考核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制定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考核评估实施方案,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管理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服务情况包括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服务情况和开放共享设施建设情况等三个方面。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分类分档定额补助原则,综合考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类型、服务种类、资源共享成效、运行成本、服务收入等因素,确定共享服务后补助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共享服务后补助经费由单位统筹使用,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以及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第二十五条 对于通用性强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评价考核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调拨。 第二十六条 管理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职责,自觉接受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