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标准及征收对象
时间:2017-04-27 09:5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标准及征收对象 一、概述 防洪保安资金是为了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洪减灾能力,省政府决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的一项政府性基金,是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一项重要来源。主要用于: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大中型病险水库的处理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防汛物资、设备、器材的设置、储备。 二、征收对象 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对象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1.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和私营企业;2.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3.城乡个体工商户;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5.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地税征收部分)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二)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三)在职职工按照上年个人年工资收入分档次征集。(标准略) 四、缴费期限 各类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按月缴纳,各单位应在每月1日—10日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个人缴纳的按年收缴,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以及各人上年度相应的年工资收入总额和规定的征集标准计算代扣,在每年6月10日前缴纳。 五、征收依据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有关事宜补充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0〕48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