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24 17:0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步骤 (一)开展试点。选择省科学院、江西农业大学、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儿童医院等4家省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自2020年10月1日起上述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全面实施。省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设区市、县(市、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本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具备条件的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一)公开主体和渠道。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jiangxi.gov.cn)”是我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渠道,省财政厅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设置“采购意向”专栏。 预算单位按采购项目发布意向公开内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预算单位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按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格式同步录入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2.主管预算单位完成采购计划审核备案后,由系统自动推送至江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意向”专栏公开发布。 3.采购意向公开后,预算单位即可实施采购活动。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后公开,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范围。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三)公开内容。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安排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以实际下达的预算为依据。 (五)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以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和内容公开采购意向,确保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着重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预算单位按要求完成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认真总结采购意向公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推进的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完善有关举措,并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2020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