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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问题解答(2)


为确保这项改革能够平稳实施,尽量减少改革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与“三证合一”对企业提出过渡期的要求不同,《意见》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没有规定过渡期。
对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要求换照的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对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应当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
对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9、实施“两证整合”后,未换发的证、照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10、“两证整合”的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两证整合”适用于全省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11、实行“两证整合”后是否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实行“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新办个体工商户取得“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到哪个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答: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13、实行“两证整合”后,已在税务机关启用统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4、个体工商户换发“两证整合”营业执照后,是否需要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答: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发行税控设备等)。
15、个体工商户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是否需要收缴原税务登记证?
答: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16、实行“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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