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7-07-21 08:0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高企认发[2017]6号 各有关单位: 2014年,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高企认发[2014]8号,以下简称《中介管理办法》)。2015年,根据《中介管理办法》的规定,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江西省114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名单,其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中介管理办法》已不适宜我省当前科技发展形势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始,我省企业可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自行选择江西省境内符合条件的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一、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中介机构职责 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三、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省高企认定办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赣高企认发[2014]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7月17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