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江西银保监局 2020年9月28日
为加快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保险更好服务农业防灾减损和农户增产增收、助力脱贫防贫、保障全省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金〔2019〕1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扩面、提标、增品”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建立推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分级负责,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市场运作。坚持市场开拓与政策支持相互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整体经营、保本微利,商业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有序竞争,引导保险机构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三)自主自愿。鼓励和引导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承受能力自主自愿、依法依规参加农业保险,实现“愿保尽保”。鼓励市县探索创新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提升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经办机构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稳步开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省与市县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 全省水稻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70%以上,收入保险、价格保险和产量保险成为我省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力争每个市、县至少有一个地方特色险种。我省农业保险的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或接近1%和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到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四、实施重点 (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支持政策,巩固发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稳步提高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和农业保险信息公开投入,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散小农户的参保率。探索创新投保率较低的种植和养殖保险模式,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率。拓展森林保险范围,调整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2.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险种,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要逐步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鼓励探索我省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研究推进水稻、生猪等收入保险和价格保险试点,推动农业保险“保价格、保收入”,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鼓励各市县积极开展各类收入保险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3.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布局省内重点优势农业特色产业和本区域内具有当地传统优势或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适时逐步将农户需求呼声高、受益面广、风险较大、跨区域多的油茶、中药材、脐橙、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等大宗农作物保险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省级保费补贴产品目录。支持相关部门在助力脱贫防贫和振兴乡村战略方面创新涉农保险产品。创新开展农产品质量保险,探索建立堤防保险,支持开展农户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等。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4.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融资担保、证券期货(权)等金融机构联动,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保险+期货’和‘订单农业+保险+期货’等试点范围和规模。建立农村信用体系,发挥农业保险衍生功能作用,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责任单位:江西证监局、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保险机构) 5.切实保障农户利益。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知情权。做到农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确保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主动接受广大农户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各地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保险机构查勘定损,行业主管部门要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提供必要的气象、农业灾害等信息和数据,切实保障农户利益。(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财政厅,有关保险机构)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1.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地方各级政府要严守公共服务底线,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参与或干涉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定期发布本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基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各市、县[区]政府) 2.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及时足额提取大灾准备金,财政及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完善再保险体系和分保机制。针对风险较高的个别险种或区域,鼓励各地采取统保模式、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分散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有关保险机构) 3.严格依法采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家经办机构。对农业保险覆盖面较低的品种,保险机构参与竞标必须承诺逐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我省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范围的地方法人财产保险机构参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4.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险机构要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灾害预报、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等部门的合作,做好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责任单位: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气象局,有关保险机构) 5.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不及时足额落实本级财政保费补贴承担资金的,收回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并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停止拨付今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财政部江西监管局、省审计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司法厅) (三)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 1.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拟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的投入,科学评判我省主要农作物、主要牲畜、重要“菜篮子”品种和森林保险的风险,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额、费率与赔付率挂钩,在启动新一轮招标工作前完成保额调整和费率优化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实行无赔偿优待政策,降低农户自缴保费,减免贫困户自缴保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江西银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有关保险机构) 2.加大农业保险信息化投入。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财政、金融办、银保监局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鼓励保险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服务,快速有效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等服务,提高工作管理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有关保险机构) 3.加强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我省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保险机构、农户、协办机构等参与主体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中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农业保险与农业产业、农业救灾、农业补贴等政策之间的协同,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作用。进一步依法依规细化资金管理、经费开支、承保理赔标准等方面制度,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水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成立江西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财政厅牵头召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相关配套举措,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建立由财政牵头,农业农村、林业、应急、金融办、银保监等部门参与的相关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金融政策,确定本地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并制定相关财政支持政策,保障本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资金落实到位,统筹推进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宣传引导、协助投保理赔及对经办机构的考核监督等。督促各乡镇(街道办)、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以及资金使用监督和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负责起草制定本行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协助防灾减损工作,提供承保、查勘、定损等基础数据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基层部门考核力度,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其他部门大力支持配合。各地农业(畜牧)、林业、应急部门负责审核本行业基础数据,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初审工作,负责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农业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农业保险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参与拟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和考核工作,提出农业保险发展建议。 江西银保监局要加强农业、林业和农房保险在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合规监管,对无理拒保、拖赔惜赔、恶意滥赔、保前协议理赔等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农业保险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有关保险机构) (二)加大政策扶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保费合理分摊机制,严格落实本级财政承担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拖欠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确保本级财政承担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承担资金投入,减轻县级财政负担。 中央和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并逐步向保障市场风险倾斜。市、县财政要围绕农户增产增收,加大对地方传统优势和地域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支持力度。 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保,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和防范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网络媒体大力普及农业保险知识,将惠农政策和意义宣传到户;保险机构要用农户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宣讲农业保险条款和投保理赔流程,让广大农户切身感受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好处,增强其对保险的认知度,不断提升农户投保意愿。(责任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四)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建立“纵向”和“横向”的考评机制。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加大对设区市农业保险工作的考核力度,将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情况纳入预算绩效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工作,以服务能力为导向,将保险机构网点铺设情况、业务发展、承保质量、理赔服务、农户满意度及农业保险创新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应急厅、省政府金融办、江西银保监局,各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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