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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6-12-19 11:04来源:江西会计网作者:江西会计网 点击: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及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市现有财政票据种类问题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及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我市现有财政票据种类问题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赣财非〔2010〕11号)的规定,目前我市使用的财政票据共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医疗专用票据、其他财政票据五大类。其中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主要包括《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江西省非税收入POS票据》、《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等; 往来结算票据为《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捐赠票据为《江西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医疗专用票据包括《江西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江西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两种;其他财政票据主要包括《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江西省社会保险费缴款专用票据》和《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等。
 
二、关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第二十条规定:“非税收入票据是征收非税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因此不能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也不能使用其他财政票据。
 
三、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一)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40号)及其释义规定:“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收费政策等提供的经营服务性业务属于公共服务或准公共服务范畴,具有政府非税收入的属性,将其纳入部门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是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因此,我市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即全额和差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同时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补助性质及单位正常运行经费的需求确定政府集中比例。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不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鉴于之前我市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取消了原有实有资金账户,根据现行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无法为其重新开设实有资金账户,为此市财政局将撤消这部分单位原在财政专户下开设的单位非税收入分户,改为在单位其他资金账户分户中核算。对原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仍按其原有方式管理。
 
四、关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问题。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的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各项收入必须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关于民办学历教育使用财政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问题
 
《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收取费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出具收费票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规定:“《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所有大专院校,高中、幼儿园等单位收取学杂费时使用。”因此,在市教育局登记注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取学杂费时可以继续使用《江西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由于民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杂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资金今后不需缴入市财政专户。
 
六、关于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医疗专用票据问题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经卫生部门确认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财政医疗收费票据。”因此,经市卫生局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继续使用财政医疗专用票据。由于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收取的医疗费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资金今后不需缴入市财政专户。
 
七、关于市级社会团体使用财政会费专用票据问题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新版江西省财政票据的通知》的规定,《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适用于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学会、协会收取会费时使用。因此,市财政局对经市民政局核准的社会团体将继续提供《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由于社会团体收取的社团会费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其资金今后不需缴入市财政专户。
 
八、关于往来结算票据使用问题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的相关规定,往来结算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或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经济业务。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或经营服务性收入、其他单位赞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时,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九、关于上述规定的执行问题
 
上述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如以前我市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此规定有冲突的,按此规定执行,今后新出台的规定涉及上述内容的按新规定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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