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8-12 15:4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抚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抚州高新区财政局,东临新区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抚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抚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抚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抚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外,出差人员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用职工工作餐的,按单位职工工作餐标准交纳;另行安排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派车或经批准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用餐食堂收款凭证、派车单位收款凭证或单位收取餐费、市内交通费证明等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凭证,并参考附件所列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说明,相关凭证、说明作为差旅费报销单附件归档备查。 五、接待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市直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报销等具体操作规定。 七、市直单位要遵循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公务出差行为,严格控制公务出差尤其是市内公务出差的人数和时间,要充分利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远程通讯方式指导和督促县(区)工作,切实减少任务不明、走马观花式的市内公务出差活动,对能够合并的要统筹安排。为切实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最大限度减轻单位和基层负担,各单位年度差旅费支出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上年实际支出水平。 市直单位对工作人员市外和市内公务出差要执行相同的内控管理和审批原则,严格做到事前审批、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差旅费,严禁虚报冒领差旅费。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每次差旅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填交差旅费报销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个月内;单位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单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销手续,并逐单录入市公务消费监管系统。市直单位因工作需要,实行集中办公并由牵头部门、单位统一结算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用的,个人不得再填报相关差旅费用。 八、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2019年8月5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