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 O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附件:
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江西在外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执行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江西省内提供审计服务和相关服务,可执行本办法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审计服务收费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相结合的收费方式。
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见附件。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附: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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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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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总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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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含)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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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含)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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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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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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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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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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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
(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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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含)
亿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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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元以上的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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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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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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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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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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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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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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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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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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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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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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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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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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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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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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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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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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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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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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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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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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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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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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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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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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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验资(按验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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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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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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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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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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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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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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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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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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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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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验资( 按变更后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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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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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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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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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务收支金额对应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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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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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产核资、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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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2000元,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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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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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审计、在建及竣工等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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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2000元,结合业务繁简程度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4‰计收;审计后按节约金额5-10%另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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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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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济案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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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案件涉及金额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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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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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收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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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付汇额度按会计报表审计收费的4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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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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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会计顾问,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提供财会管理咨询,代理建账,会计电算化、培训及其他业务,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业绩评价、投资决策、政府购买等专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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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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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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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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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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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420元/小时
2、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经经理)320元/小时
3、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280元/小时
4、一般注册会计师240元/小时
5、助理人员(中、初) 120元/小时
注:1、以上收费标准除注明双方协商的外,均为中准价,具体收费标准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会计报表审计或验资业务,资产总额或验证资本1亿(含)元以下的,根据相应档次直接计费,1亿元以上的,按差额累进方式计费。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350万元的会计报表审计,根据所属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为3500元;某资产总额为1.3亿元的会计报表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12000+3000*0.16‰=16800元。
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业务,按资产总额分档计收,以两年为期,3—10年每年加60%,11年以上每年加40%。计算举例:某资产总额为100万元,任期为5年的离任审计,其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为:6000元+6000元×(5-2)×60%=16800元。
收费标准调整说明:
1、对收费项目进行了适当调整,如增加了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审计新业务领域项目,增加了中期会计报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外汇收支审核项目,同时,把鉴证类以外的业务归于一类,由双方协商价格;
2、由于执业成本的增加,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的收费标准,我省报表审计和验资上调幅度在20%-60%之间;
3、对资产总额的划分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最低30万提高至50万;
4、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以2年为期分档计算,按任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加计收费;
5、企业清产核资的计费方式改为按清理资产总额的5‰计收,并增加了企业清算这一业务类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