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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二)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征税范围和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三)医院排放水污染物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锅炉台数。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后,能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及时调整计算方式,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调整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从次月起调整计算方式。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4.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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