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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对市、县(区)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对市、县(区)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鼓励市县加快发展,不断提升和壮大我省财政实力,我厅修订了《省对市、县(区)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1日

 
                                                                                                            省对市、县(区)发展奖励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市县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财政科学发展机制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分为三个类别:各设区市本级和赣江新区(以下简称“市本级”);100个行政建制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市”);各设区市所辖单独设立财政机构、财政体制独立并在省财政立户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和新区等单位以及赣江新区所属组团(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奖励资金总规模4.2亿元,其中市本级奖励0.38亿元、县市奖励3.62亿元、开发区奖励0.2亿元。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计算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各地主体税种,包括增值税、改增增值税(含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增幅和增量(增幅占40%、增量占60%权重),各主体税种收入均按全口径即100%部分计算。
 第五条  对考核收入负增长的市本级、县市和开发区,均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
 第六条  对在市本级考核中增幅排在后2位且增量少于上年的地区,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如果当年出现2个以上负增长的市本级,则增长地区全部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将纳入奖励范围的县划分为以下三类:
A类: 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奖励资金规模占县市总规模的28%。
B类:不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转移支付县市,奖励资金规模占县市总规模的39%。
C类:其他县市,奖励资金规模占县市总规模的33%。
 以上三类县分别依据增幅在本类县市中进行排名,增幅排在各类别后5位且增量少于上年的地区,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如果单个类别县市当年出现5个以上负增长的县市,则增长地区全部纳入奖励范围。
 第八条  对在开发区考核中增幅排在后3位且增量少于上年的地区,不纳入当年奖励范围,如果当年出现3个以上负增长的开发区,则增长地区全部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不得安排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对采取“空转”等弄虚作假行为,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省财政除如数予以扣回外,还将停止其奖励资格3年,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对市县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赣财预〔2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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