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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南昌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持有南昌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问:持有南昌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何时起参加继续教育?

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73号令)及《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5]18号)的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自发证日期的第二年开始每年都必须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例如:张三的会计从业证资格证的发证日期为20098月,签发机关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那么他必须参加2010年、2011年及以后所有年度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机构为东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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