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办事指南
时间:2018-06-0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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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办事指南 一、内设机构 处长:张具合 87287611 副处长:揭雪秀 87287610 邱彤彤87287929 考务组 87287612、87287613 综合组 87287614 二、政务公开内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成绩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转发
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办事指南
一、内设机构
处长:张具合 87287611
副处长:揭雪秀 87287610 邱彤彤87287929
考务组 87287612、87287613
综合组 87287614
二、政务公开内容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成绩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会字[2000]204号)
公开方式: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相关政策等通过在网站公告和发文方式公布,考试成绩通过下发文件和网站公布。
(会计处不具体办理报名事宜,具体报名工作在各报名点进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会[2007]11号)
办事程序: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从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方式、课时以文件和网站公告的形式下发各主管单位及广大会计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1、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审批。
2、设立条件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3、申请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2)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6)发起人(合伙人)、出资人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转所证明;(7)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8)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9)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5年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提出设立申请,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公示 →省财政厅审批 → 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 批准设立后领取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
1、审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审批。
2、设立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执行。
3、设立分所申请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8)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设立分所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提出设立申请,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 江西省网上审批系统公示→省财政厅审批 → 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 → 批准设立后领取证书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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